(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,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,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增强人民体质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。
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。
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,都必须遵守本法。
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,食品添加剂,食品容器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、设备、洗涤剂、消毒剂;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、设施和有关环境。
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。
对违反本法的行为,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。